
一、社会危害
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。一是非法集资使
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。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,任意挥霍、浪费、转移或者非法占有,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,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、血本无归。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、金融秩序,极易引发社会风险。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,严重影响社会和谐。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、人员多,资金兑付比例低,处置难度大,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,严重影响社会稳定。
二、损失承担
根据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
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。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,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。这意味着,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,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;经人民法院执行,非法集资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,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,不得要求政府、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。
三、法律责任
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。一旦经调查认定属于非
法集资行为,一方面,根据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规定,非法集资人、非法集资协助人,将受到行政处罚,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,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。另一方面,构成犯罪的,根据《刑法》相关
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在《刑法》 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。
1.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:《刑法》第176条规定,非法
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
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
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
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,处十年
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
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
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,
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2.集资诈骗罪:《刑法》第192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
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
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
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
财产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
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3.其他法律责任: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也在第
四章“法律责任”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
任。
《条例》第30 条规定:对非法集资人,由处置非法集
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 20%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。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,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,由有关机
关依法吊销许可证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;对其法定代表
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
员给予警告,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构成犯
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条例》第31条规定:对非法集资协助人,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,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;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条例》第32条规定:非法集资人、非法集资协助人
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, 先清退集资资金。
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金融监管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