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反诈在行动│严守法律底线,切勿沦为电诈"工具人"


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积极开展以不听不信不贪恋,构筑反诈'心'防线"”为主题的2026年“全民反诈在行动”集中宣传月活动,活动期间,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系列以案说险风险提示,积极营造“全民反诈在行动”社会宣传热潮,进一步凝聚“全面反诈”的社会共识。

 

一、 案例介绍

某保险公司离职业务员李某,在社交媒体上结识了一位"兼职中介",对方以"帮忙转账可获佣金"为由,要求李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"代收代付"。李某明知资金来源可能有问题,但碍于高额佣金诱惑,仍将自己及亲属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,并协助进行转账操作,累计转移资金达120余万元。后经公安机关侦查,上述资金均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被骗资金,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,其个人征信也受到严重影响,终身不得从事金融行业。

二、 案例分析

上述案例警示金融从业人员:出租、出借、出售银行账户或协助转移不明资金,即使未直接参与诈骗,也可能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,成为电诈"工具人"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第三十八条规定,组织、策划、实施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三、 风险提示

1.金融从业人员务必严守职业操守。保险、银行、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掌握着客户的信任,更应珍惜职业声誉,坚决抵制"兼职转账""代持账户""过桥资金"等违法诱惑,切勿因小利断送职业生涯。

2."不知情"不能成为免责理由。司法实践中,对于频繁转账、大额资金快进快出、账户被多地公安机关冻结等异常情形,行为人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,将被推定为"明知"。切勿抱有"我只是帮忙转账"的侥幸心理。

3.发现异常及时报告。金融机构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客户账户存在异常交易、疑似洗钱或诈骗资金转移等情况,应严格按照反洗钱规定履行报告义务,这既是对客户的保护,也是对自己的保护。